浙卫发函〔2018〕99号
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有关规定,我委组织制定了《2018年度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计划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落实。有关工作要求如下:
一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等有关规定,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、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,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,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。起草过程中,应深入调查研究,广泛征求监管部门、专家、行业、企业和消费者等各方意见,确保标准的科学性、合理性。
二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《2018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、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》,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(一式五份)报送至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(以下简称秘书处)。秘书处对委托协议书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我委。
三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要求,制订工作计划、项目路线图和进度表,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秘书处报告项目中期进展情况。项目完成后,要如期向秘书处提交标准文本、起草说明等送审材料。
四、相关市卫生计生委(局)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,支持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标准制定、修订工作。秘书处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,项目期间应至少组织开展两次督导,确保项目工作的质量和进度。
五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如期向秘书处提交经费决算报告,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。对标准起草工作实行问责制,未能按期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或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工作经费,以及在标准起草中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的,将实行问责,按法律法规追责并予以严肃处理。
附件:
2018年度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计划.docx
浙江省卫生健康委
2018年11月12日
(信息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